针对非瘟,四川人注意了:每个人奖励1000,只要出现这11种情形!!!
举报前几日,重庆市江津区查获的外省违规调运生猪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
这几日,当地部门已经启动紧急响应,严格排查运输车辆,沿途道路。
今后,四川将持续开展非瘟举报奖励机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7月21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发布《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电话——028-85068734。
凡是出现以下11种情形,皆可举报:
1,养殖场(户)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
2,养殖场(户)发现生猪异常死亡不予报告;
3,未及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
4,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
5,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6,违法违规跨省调运生猪;
7,私屠滥宰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
8,生产、销售、屠宰、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
9,故意丢弃死猪并制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舆论,借机大幅压低价格收购生猪等方式从事“炒猪”牟取暴利;
10,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防治药物(包括任何形式的疫苗);
11,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行为。
举报要件:
1.必须实名举报;
2.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3.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掌握;
4.举报情况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记录,并查证属实4.举报情况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记录,并查证属实。
奖励原则:
1.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事项,给予奖励。
2.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对同一行为由两人及以上举报的,只奖励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对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具体认定由农业农村厅向相关市、县核实。
4.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举报人提供线索与非洲猪瘟防控无关、举报事项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不予奖励。
5.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的举报,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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