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期货市场的人大代表提案和商务部的答复

供稿:刘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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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处按〗

      今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连商品交易所总经理朱玉辰先生根据我国猪业发展中价格波动对猪业产业发展的影响,提案采用市场化的途径,开展生猪期货交易,完善生猪市场体系,朱玉辰总经理认为,开展生猪期货交易是采用市场化机制,解决价格波动对产业发展影响的好途径,朱总的提案无疑是抓住了猪肉产业链和谐发展的“牛鼻子”,这个提案一经提出,生猪期货交易成为行业关注的话题,同时得到了商务部的高度重视,商务部市场运行司以商运函[2006]21号给予答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猪市场价格几经波动,每次价格波动,长时期持续的低价,都给养猪企业的发展带来沉重的打击,并由此阻碍我国猪业的健康发展。尽管随着生猪价格下跌,猪肉的市场价格也下跌,但跌幅远没有达到足以拉动消费增长的程度,以生猪为原料的上游屠宰加工、运销等相关行业没有受到这种市场价格的影响,依然稳稳地获得商业利益,这也常常引起养猪行业的不平。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仔细研究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国家采取了定点屠宰或屠宰许可的管理制度,使得屠宰行业不完全竞争所带来的,另一方面,或者说很大程度与生猪现货交易方式有关。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要么政府采取非市场机制制定生猪收购最低保护价,但生猪远不比粮食需要政府的价格保护,实践中也不可行;要么政府支持建立和完善生猪期货市场,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规避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运用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引导企业进行产业调整和改善管理,规划或进或退的策略,化解现货交易的价格风险。运用套期保值功能,把现货交易形式下由养殖行业单独承担的价格风险,市场化地转变为整个猪肉链所有环节都承担的预期风险,尽管这样做也有很大的困难,但这一步迟早要走,对降低养猪行业的风险,建设发达的猪业是利好的。实现生猪期货交易也可能出现新的问题,在很长的时间内,现货与期货、远期交易并存,生猪期货市场是猪肉链所有环节参与的经济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各方进行利益的博弈,因此必须由国家制定严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并不断完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生猪期货市场对大多数养猪企业来讲是一个新事物,也很陌生,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期货市场知识,不断认识期货市场的特点和运行规律,了解并掌握国家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制度,充分地运用期货市场功能规避、化解价格风险,经营企业的顺畅发展。秘书处也将在以后开展这方面的培训。

      基于此,秘书处将大连商品交易所总经理朱玉辰先生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就进一步完善生猪市场体系,稳定生猪生产与消费的提案建议和商务部的答复以及关于期货的小知识整理如下,供行业参考。

    〖朱玉辰代表的提案〗

      建议商务部:进一步完善生猪市场体系、

    稳定生猪生产与消费

      我国是生猪生产、消费和贸易大国,2004年底生猪存栏4.82亿头,年生猪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50%以上,猪肉是我国最大的肉类消费品,生猪养殖在我国农业生产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广大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但我国生猪生产与消费存在明显的周期性波动,价格起落较大,给生猪养殖者、相关企业以及消费者带来较大风险,影响了农户生猪生产积极性。

      从1999年~2003年生猪价格就一直处于疲软状态,从2003年7月开始,猪价开始全面回升,经过大约15个月的恢复性上涨之后,于2004年10月开始回落,到2005年底生猪价格更是大幅下跌。据调查,2005年底,河北许多地区生猪收购价跌到了每市斤2.5元,与2004年同期生猪价格5元相比下跌了50%;四川资阳地区生猪价格在每市斤2.7左右,与2004年同期相比,每市斤低了1.2元。当地许多养猪户无奈地说:“买猪时仔猪贵,出栏时生猪贱!该出栏的猪卖了赔钱,养着光吃不长更赔钱,不知道这猪该咋养!”据了解,当前玉米价格每市斤0.6元左右,按料肉比5.5:1计算,生猪价格维持在每市斤3.3元,养殖户才能保本,低于这个价格,就会赔本。

      我国生猪市场价格频繁波动不仅使生猪生产者、猪肉加工和流通企业面临着无法回避的风险,而且还严重制约了我国生猪的品种改良、规模化与标准化养殖和猪肉深加工增值产业化的进程。根据养猪业市场规律和波动特点来预测、组织生猪生产和加工,对生猪养殖者、加工企业和生猪产业稳定发展都极为迫切。而采用市场化的途径,开展生猪期货交易,完善生猪市场体系,将是解决上述难题,稳定生猪生产与消费,促进生猪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生猪期货上市后,将带来整个生猪市场各方主体的共赢和产业链条的稳定。一是有助于增加养猪农民收入。利用生猪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以引导农民合理确定饲养规模,科学把握销售时机,降低生猪饲养和销售的盲目性,稳定与增加农民收入。二是为相关企业提供价格风险管理工具。上市生猪期货后,猪肉加工商、贸易商通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提前锁定其销售或采购价格,有效应对市场化条件下猪肉价格波动,回避猪肉价格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险,保证企业收益的稳定。三是有效提高我国生猪产业化程度。开展生猪期货后,可以通过推行“公司+农户、期货+订单”的新模式,有助于引导我国生猪产业转换生产、流通和销售模式,切实提高生猪产业化程度。

      目前,国内开展生猪期货交易具备良好的现货基础,上市条件已经成熟。我国生猪市场规模巨大,市场总价格超过4000亿元,养殖企业及农户遍布全国,同时作为我国居民的最主要肉类来源,猪肉的消费者群体范围非常广泛。生猪的品种、等级易于划分,生猪行业质量标准与检验检疫法规体系健全,目前国家法定屠宰企业规模较大,生猪屠宰、冷冻冷藏及检验技术先进,具备较好的储存与保管条件。从国际市场看,生猪期货在世界农产品期货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国际上具有开展生猪期货的成功经验,能够为我国开展生猪期货交易提供了重要的借鉴。目前国内最大的农产品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已经完成了生猪期货合约与规则设计、市场培训及技术准备工作。

      为此,特建议商务部等有关部委高度重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支持和推动生猪期货的上市工作,进一步完善生猪市场体系建设,稳定城乡肉食品供应,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推动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届全国人大会代表 朱玉辰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一日

    〖商务部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运函[2006]2l号  签发人:黄 海

      对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32号建议的答复

    朱玉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市场体系,稳定生猪生产与消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建议对于稳定生猪市场,促进养猪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是切实可行的,我们将在工作中予以借鉴和采纳。

      一、我国生猪生产稳定增长,但由于市场体系不健全,生猪市场价格波动频繁,不利于生猪产销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我国是生猪生产、消费和贸易大国,2005年我国猪肉产量501l万吨,比上年增长6.6%,占我国肉类总产量的65%。我国猪肉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50%以上,位居世界第一位。当前,生猪产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据我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对全国250家重点养殖企业及36个大中城市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监测,自2003年6月份以来,生猪和猪肉价格经历了连续16个月的快速上涨,至2004年10月达到历史最高位后逐步回落。进入2006年以来,国内市场生猪及猪肉价格持续呈大幅下跌态势,部分地区的猪价跌至几年来的最低点。一季度全国仔猪、生猪和猪肉平均价格,同比分别下降33.8%、17.3%和13%,生猪养殖业出现全行业亏损,农民养猪积极性严重受挫,一些中小规模的养猪户抗风险能力差,出现宰杀母猪、减少补栏等现象,加剧了市场的波动,不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造成生猪市场价格频繁波动的主要原因在于生猪市场体系不健全,生猪生产者缺少有效的市场信息引导。我国生猪养殖产业化程度低,年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比例只有40%左右,众多生猪生产者缺少信息引导,无法预见市场发展趋势和潜在和风险,生产经营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多年来,生猪生产经常陷入“价升—增产—价跌—减产”大起大落的怪圈,其结果给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带来严重影响。

      二、我国开展生猪期货交易,完善生猪市场体系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当前,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生猪生产者、猪肉加工和流通企业对于开展生猪期货交易的需求日趋强烈。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有利于规避生猪现货市场频繁波动的市场风险,稳定生猪生产与消费,对促进生猪生产健康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意义重大。

      目前我国开展生猪期货交易,完善生猪市场体系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会同大连商品交易所进行市场调研。由于生猪期货合约所载明的标的物是鲜活商品,在标的物选取和交割环节等方面均与工业品和其他农产品存在明显的不同,生猪期货合约设计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设计的细节问题正在加紧研究。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稳定发展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和“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精神,我部将积极与有关部委沟通协调,配合搞好对生猪质量标准、贸易流向等问题的调研,完善生猪期货合约及规则设计,逐步推动生猪期货的上市交易,健全生猪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信息的引导作用,为我国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正文完,以下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章)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

    (审核编辑: 刘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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