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最终格局的变化 正向政府倾斜

供稿:刘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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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无论是从我国国民收入的最终分配结果看,还是从再分配的过程来看,国民收入分配均存在向政府倾斜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而且也与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相背离。

      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政府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1998年的17.5%上升到2003年的20.2%,而居民所占比重则由1998年的68.1%下降到2003年的64.8%。此外,2004年、2005年两年,国家财政收入增速一直保持在20%左右,远高于同期GDP增速,但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速则与同期GDP增速大体接近。由此推断,最近两年政府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仍保持扩大之势,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的现象并没有改变。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民收入分配在政府、企业、居民三者之间的比例会有此消彼涨的变化,特别是当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之后,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发展经验,国民收入分配在政府方向的比例应该是逐步缩小才对,但在我国则恰恰相反,不是缩小而是呈进一步向政府倾斜的趋势。对于这种有背于一般发展规律的现象及其可能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潜在危害,需要予以高度重视。

    国民收入分配最终格局的变化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主要是指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分配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即通常所说的三者分配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企业、居民三者分配关系的总体变化趋势为:20世纪80年代三者比例在年度之间显著波动;进入90年代之后,三者比例呈相对稳定;2000年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有向政府倾斜的态势。

      具体而言,国民收入分配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演变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改革初期至1988年,政府和企业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居民可支配收入所占比重持续上升,宏观收入分配主要向居民倾斜的阶段。第二阶段:1990年至1994年,政府收入比重下降幅度明显减小,而企业收入比重稳步上升,宏观收入分配过快向居民倾斜的状况得到一定矫正。第三阶段:1995年至2000年,政府收入比重小幅上升,企业和居民收入比重小幅回落的阶段。第四阶段:2000年至今,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收入所占比重有升有降,但升降幅度较小。这一阶段,政府收入比重基本在20%左右,企业和居民收入比重分别稳定在15%和6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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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可支配收入仅限于制度内收入(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没有包括制度外收入,如制度外基金、制度外收费、制度外摊派(集资)和制度外罚没款等。如果把这些难以统计的考虑进来,政府实际可支配收入比重要高于表中所列数值,企业和居民(主要是企业)所占比重则相应低于表中数值。

      对于政府制度外收入的估计,很多学者已做了大量的研究。总体来看,制度外收入规模相当大。按照国家发改委课题组估计的制度外收入情况,以1999年调整后政府可支配收入所占比例为22.7%,这个数据要比未考虑制度外收入所计算的比例高出4.5个百分点,而调整后企业与居民可支配收入所占比例则相应降低4.1和0.4个百分点。所以根据国家发改委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我们在测算国民收入分配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实际比例时,还可以做适度调整。

      收入再分配过程存在向政府倾斜的现象

      公平与效率是经济学中一对很难调和的矛盾,也是收入分配中难以协调的目标。在国民收入两个分配层次中,初次分配更倾向于效率;而政府作为调控主体的再分配,应更倾向于公平。再分配的功能在于弥补初次分配的缺陷。在初次分配中,收入分配差别既是市场效率的源泉和动力,也是市场效率的结果。但收入分配差别过大,既有悖社会公平,也同样损害市场效率。必须由政府在经济活动之外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进行有效的宏观调节,弥补社会公平的“市场失灵”。

      与初次分配所占份额相比,1992年以来,居民在再分配中,总体上处于净得益地位,但1998年以来,居民净得到的份额在逐渐缩小。2002年居民已由再分配中的净得益方变为净损失方。具体表现为居民占国民初次分配收入的比例高于占可支配总收入的比例,但两者差距在逐渐缩小,由1992年的2.3%下降到2002年的-0.1%(见图2)。

      与初次分配比,企业在再分配过程中,一直处于净损失地位,但净损失呈减少趋势,由1992年的损失4.44个百分点下降为2002年的损失2.79个百分点。政府在再分配中处于净得益地位, 1992年至1998年净得益份额逐渐减小,但1998年以来,净得益份额在不断扩大。

      收入再分配过程中存在的向政府倾斜的现象说明:居民获得的社会补助等转移支付要少于交纳收入税和社会保险付款的支出。收支相抵,总体上没有通过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主要是通过政府转移支付、社会保障支出等)获得收益,反而成为损失方。

      而政府在经常转移中获得的收入税和社会保险交款等转移收入大于社会补助等转移支出,政府在社会保障等公共支出方面所做的工作远远不够。从1998年到2005年,我国财政社会保障经费年支出由598亿元增长到36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29.4%;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也从5.5%增长到11%。尽管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增长很快,但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还是比较低的。从社会保障支出国际比较角度看,我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一般在30-50%之间),甚至远低于印度、泰国等国的水平。

    (审核编辑: 刘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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