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文件 农牧发〔2025〕6 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管理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提升动物运输环节的疫病防控能力,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我部制定了 《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管理指引》。现予以印发,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
2025 年 8 月 8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以下简称 “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管理,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管理工作。本指引所称指定通道检查站,是指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上设置的动物防疫检查站。
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便民、管理可行的原则,结合本省份及周边区域动物疫病、路网布局、畜禽流通、现有检查站资源、监管力量配备、工作条件保障等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指定通道的设置和调整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指定通道检查站相关建设工作,负责指定通道检查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前方应当设立明显的引导标志,引
导动物运输车辆接受监督检查。引导标志前置距离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道路交通标志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动物运输车辆和人员备案情况,检查运输动物的健康状况,确认运输的动物是否符合调运规定;
(二)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在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生成监督检查信息;
(三)对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理,发现疑似染疫动物的, 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四) 根 据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需 要, 对 动 物 运 输 车 辆 进 行消毒;
(五)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开展其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第七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固定的日常办公和生活场所; (二)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查验场地及消毒通道(场地) ; (三)具备满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需要的工作人员; (四)具备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 (一)办公设备。包含办公桌椅、计算机、移动终端、打印机、固定电话、网络设备、资料档案柜等。 (二)监督检查设备。包含体温检测设备、车辆识别设备、采样箱、停车牌、移动观察梯、视频监控、夜间照明设施等,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对讲机、强光手电等。 (三)应急设备。包含应急灯、应急电源等。 (四) 人员防护设备。包含反光背心、安全帽、防护服、护目镜、口罩、胶鞋、手套等安全防护器具。 (五)消毒设施设备。包含消毒通道设施设备或者移动喷淋雾化消毒器等。 (六)生活设施设备。包含冰箱、洗衣机、淋浴器、床铺等。鼓励探索应用智能化监督检查设施设备。
第九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建立监督检查、防疫消毒、动物疫情报告、信息登记上传管理、违法线索移交等工作制度。
第十条 指定通道检查站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检查程序、工作人员信息及行为规范、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实际,协调安排监督执法、动物防疫及辅助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数量应当满足 24 小时轮班值守需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健全业务能力评价机制, 加强思想教育、职业道德规范和行风建设,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指定通道检查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提出整改意见或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实现指定通道检查站基础信息和监管信息的实时上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动物检疫、运输管理和落地监管信息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促进动物运输与养殖、屠宰、检疫监管、无害化处理等信息数据深度融合和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协作,强化动物运输管理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强化指定通道信息化模块的推广应用,加强技术指导,持续推进指定通道检查站规范化建设。
第十八条 依照动物防疫法设立的其他动物防疫检查站,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农业农村部
(审核编辑: 钱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