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业或实行分类监管

供稿:刘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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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内人士指出,在新《条例》的指引下期货行业有望实行分类监管  日前,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业内人士指出,在新《条例》的指引下,期货公司有望实现分类监管。

    指明期货业发展大方向

      据悉,新《条例》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上级监管部门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另外,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内期货自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等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广发期货总经理肖成认为,按照新《条例》规管思路,将对期货公司实行业务许可证制度,这有助于期货公司突破传统单一经营模式束缚,改变期货行业同质化竞争局面。他表示,未来市场将有多种类型的期货公司并存。期货公司的多元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及股东的战略意图,同时也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创新业务应先行试点

      北方期货总经理张秋石认为,期货公司股东背景往往不强,虽然这两年经过重组后情况会好一些。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创新业务发放不应过快,因此,可以开放一部分创新业务,让有条件的公司先行实践。中天期货总经理陈辉也表示,如果创新业务全面铺开,监管有可能跟不上,因此试点非常必要。

      对于牌照的发放,南华期货总经理罗旭峰表示,经过几年的实践,监管部门对分类监管体系考虑已经较为成熟,建议发放牌照时应对软、硬条件进行多方面考察,比如期货公司的历来表现,业绩状况,历史有无违规、净资本等等。陈辉认为,监管部门审批过程一定要本着公平透明的原则,创新业务发牌的条件准则要切实合理。他建议,不应以成交量、成交金额为根本考察标准,应以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为核心,结合风险控制能力、保证金水平来综合评判。

    分类监管利于期货公司定位

      张秋石和陈辉都认为,实行分类监管对国内期货公司的影响各不相同,当个别公司拿到创新牌照后,其他公司短期内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压力,但长期来看,分类监管对整个期货行业是有好处的。

      肖成表示,实现分类监管,从微观上将有利于各公司明确定位,推动期货公司在细分领域建立竞争优势。他表示,由于广发期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背景,未来广发将定位为以金融衍生品为主,商品期货、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并存的综合性期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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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华期货罗旭峰表示,在未来业务多元化的情况下,南华期货仍将立足主营基础业务,再考虑其他扩张:“不能一下吃成个胖子,业务链条拉得过长会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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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监管是国际上期货业监管的通行模式,是在期货市场上引进激励机制,形成优胜劣汰局面的一个有效措施。

      国际市场上,以常规监管为目标的国家,大多根据期货公司参与角色的不同建立分类监管制度,如英国建立A、B、C、D类公司的不同监管标准;澳大利亚则依据期货公司的不同职能分为ASXF经纪参与者、国内参与者和结算所参与者三种。

      2007年2月7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得以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上级监管部门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另外,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内期货自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等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审核编辑: 刘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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