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瘟检疫技术规范

供稿:猪猪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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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瘟群体检疫、个体检疫、实验室检验、综合判定和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猪瘟的检疫。

    2 引用标准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3 群体检疫


    3.1经核实已按规定接种合格的猪瘟疫苗,注射后一月内未发现疑似猪瘟的患猪,并处在免疫有效期内,可认为免疫符合要求。如未接种疫苗,或接种不符合要求,或接种后又发现疑似猪瘟的病猪,必须进行补充免疫接种,至免疫有效期开始未发生异常,或认为免疫合格;如免疫接种后再发生疑似猪瘟患猪,必须进行临床检查、解剖检查和实验室检查,在排除猪瘟染疫的可能性之后,方可认为免疫合格

    3.2检查全群的健康状况,有否异常表征。如发现猪群中被检猪只体温在40.5℃以上,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可视粘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便秘腹泻交替,或其他疑似猪瘟的症状,作可疑猪瘟对待,全群隔离饲养,作进一步诊断。
    此外,仔猪有衰弱、震颤或发育不良等现象时,可怀疑母猪携带猪瘟病毒,应进行实验室确诊。

    3.3对群体中检出的可疑患猪可抽样进行解剖检查,下述病变作为综合诊断定性的依据之一:
    a.肾皮质色泽变淡,有点状出血;
    b.淋巴结外观充血肿胀,切面周边出血,呈红白相间的“大理石样”;
    c.脾脏不肿长,边缘发现楔状梗死区;
    d.喉头、膀胱有小点出血;
    e.全身出血性变化,多呈小片或点状;
    f.回盲瓣、回肠、结肠形成“钮扣状肿”(慢性猪瘟);
    g.公猪包皮积尿。

    3.4经检疫认为免疫合格,临床检查无异常;或发现疑似病例,经解剖检查、实验室检验等综合性诊断,证明不是猪瘟,应作为非猪瘟群对待。但易地饲养时,必须先隔离两周以上,经观察无异常方准与当地猪群混养。

    4个体检疫

    猪只作为单个检疫对象时,应进行认真的个体检疫。
    4.1个体检疫的内容包括:
    a.查明产地有否疫情或查验产地检疫证明;
    b.查验防疫证明;
    c.临床检查。
    4.2如上述三项均无疑问,可作为猪瘟非疫猪对待。
    4.3如4.1c项无问题,而4.1a、两项有问题,可再次补充免疫接种,隔离15日无异常按非猪瘟猪对待。如免疫后有可疑症状,应继续隔离观察,如仍不能确诊,须进行解剖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4. 4如4.1a、b两项无问题,4.1c项有问题应隔离观察,如仍不能确诊,须作解剖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5实验室检验


    5.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实验室检验:
    a.产地定期检疫;
    b.非疫区对从外地引进的猪进行全群检查或抽检;
    c.发现疑似猪瘟患猪或“非典型猪瘟”,母猪繁殖障碍和仔猪先天性痉挛病例须予确诊;
    d.原认为非疫群中或从非疫区引进猪群中发现可疑猪瘟或病毒携带者,须予确诊;
    e.发现疑似猪瘟暴发流行,在采取紧急防治措施的同时须作出确切诊断,或解除封锁前须查明猪体带毒情况;
    f.有重大疫病(如非洲猪瘟)嫌疑须作出鉴别诊断;
    g.交易双方共同要求,或农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确诊;
    h.经群体检疫或个体检疫,需要进一步确诊者。
    5.2下述方法,其试验结果可作为检疫定性的依据之一。
    5.2.1兔体交叉免疫试验,见附录A(补充件)。
    5.2.2免疫酶染色试验,见附录A(补充件)。
    5.2.3病毒分离与增毒试验,见附录C(补充件)。
    5.2.4直接免疫荧光抗体试验,见附录D(补充件)。

    6综合判定

    发病不分年龄、季节,临床症状明显,解剖检查病变典型,用5.2中任一试验获阳性结果;或临床症状和发病情况不详,尸体解剖检查变典型,5.2中所列任一试验获阳性结果;发病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不详、不明显或不典型,但5.2中所列试验的两项获阳性结果;这些情况均可判定为猪瘟毒感染猪。

    7检疫后处理

    在群体或个体检疫中,凡经综合判定为猪瘟者,其群体或个体一律GB 16548处理。


    (审核编辑: 猪猪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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