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供稿:钱涛

点击:

A+A-

相关行业:

关键词:

    我要投稿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14日

      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国务院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国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400万人,登记了2.3亿农户、60万个村级单位、4万个乡级单位、200多万个农业经营单位;组织5万多名工作人员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卫星遥感测量,完成了10多万景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实地调查了11万个样方和2万多个抽中普查区,实施了2700多架次整村无人机飞行测量,掌握了全国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取得了全国各省(区、市)及种植大县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数据。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国务院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综合抽查结果显示,农业普查登记户的漏报率为0.19%,普查指标数据差异率0.40%。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农普办和国家统计局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31925个乡镇,其中乡11081个,镇20844个;596450个村,其中556264个村委会,40186个涉农居委会;317万个自然村;15万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全国共有204万个农业经营单位。2016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179万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91万个;20743万农业经营户,其中,398万规模农业经营户。全国共有31422万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全国共有拖拉机2690万台,耕整机513万台,旋耕机825万台,播种机652万台,水稻插秧机68万台,联合收获机114万台,机动脱粒机1031万台。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耕地面积[1]134921千公顷,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不含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203046千公顷,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224388千公顷。(注[1]:耕地面积使用国土资源部数据)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8.6%,有码头的占7.7%,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21.5%;99.3%的村通公路。

      2016年末,全国99.7%的村通电,11.9%的村通天然气。25.1%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016年末,91.3%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90.8%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73.9%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17.4%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53.5%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96.8%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11.9%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16.6%的乡镇有体育场馆,70.6%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59.2%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

      2016年末,96.5%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98.0%的乡镇有小学;32.3%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2016年末,99.9%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98.4%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66.8%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81.9%的村有卫生室。

      六、农民生活条件

      2016年末,99.5%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47.7%的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36.2%的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自然村: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

      4.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5.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6.农业经营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7.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8.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9.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10.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11.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12.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13.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4.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5.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6.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林地地面积。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不包括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

      17.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牧草地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8.有火车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国家铁道部门设立的能够正常进行货物或旅客运输的站点。

      19.有码头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在沿海、江、河、湖、水库等岸边建造的供船只停靠,主要用于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构筑物。不包括公园内的水域仅供游船停靠的码头。

      20.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符合中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21.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22.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指全部或部分住户通过城乡自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的乡镇。

      23.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24.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对污水实行统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单位处理。

      25.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26.有图书馆、文化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并对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和文化站,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图书室。

      27.有剧场、影剧院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独立核算的专用剧场和属文化部门主管的能演出戏剧的影剧院、兼映电影的剧场,以及附属在剧院、团公开营业的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演场。

      28.有体育场馆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体育场和体育馆。体育场指有400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场),有固定道牙,跑道6条以上并有固定看台的室外田径场地。体育馆指有固定看台,可供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体操等项目训练比赛活动用的室内运动场地。包括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的对外开放的各类体育场馆,但不包括体育健身广场。

      29.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供居民休闲游玩的地方。

      30.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由村集体、个人或其他机构举办的主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的、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的体育活动站、馆、场所等。

      31.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村):指乡镇(村)辖区内有幼儿园、托儿所,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10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32.有小学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以招收适龄儿童为主实施小学教学计划的学校。

      33.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34.有执业(助理)医师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1名或 1名以上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有执业证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

      35.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乡镇。

      36.有卫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经县及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37.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38.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指通过自来水厂或集中净化设施进行净化和消毒、并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的水。

      39.水冲式卫生厕所(冲入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指有上下水系统,或厕间有备水桶(瓢冲),坐便或蹲便器有水封或无水封的厕所,且粪便及污水冲入到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无蝇,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二号)

      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15日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国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全国农业经营户20743万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398万户。全国农业经营单位204万个。2016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179万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91万个。

      二、农业机械

      2016年末,全国拖拉机2690万台,耕整机513万台,旋耕机825万台,联合收获机114万台,播种机652万台,排灌动力机械1431万台。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国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659万眼,排灌站数量42万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349万个。

      2016年末,全国灌溉耕地面积61890千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10018千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30.5%,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69.5%。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国温室占地面积334千公顷,大棚占地面积981千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7.6千公顷。

      注:

      1.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普查港澳台),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农业经营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普查港澳台)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5.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6.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7.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8.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9.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0.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1.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2.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13.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14.四大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中部地区包括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15. 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三号)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15日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国31925个乡镇和596450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8.6%,有码头的占7.7%,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21.5%。

      99.3%的村通公路,61.9%的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居民定居点距离以5公里以内为主。

      二、能源、通讯

      2016年末,99.7%的村通电,11.9%的村通天然气,99.5%的村通电话, 82.8%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 89.9%的村通宽带互联网,25.1%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三、环境卫生

      2016年末,91.3%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90.8%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73.9%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17.4%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53.5%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四、文化教育

      2016年末,96.5%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98.0%的乡镇有小学,96.8%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11.9%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16.6%的乡镇有体育场馆,70.6%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32.3%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59.2%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41.3%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16年末,99.9%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98.4%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66.8%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 56.4%的乡镇有本级政府创办的敬老院。

      81.9%的村有卫生室,54.9%的村有执业(助理)医师。

      六、市场建设

      2016年末,68.1%的乡镇有商品交易市场,39.4%的乡镇有以粮油、蔬菜、水果为主的专业市场,10.8%的乡镇有以畜禽为主的专业市场,4.3%的乡镇有以水产为主的专业市场。

      47.5%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4.9%的村开展旅游接待服务,30.0%的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指本村地域内的主要道路由村集体或其他单位统一组织安装了路灯。道路两旁由住户零星安装在门前的灯不包括在内。

      4.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5. 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指全部或部分住户通过城乡自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的乡镇。

      6.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7. 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8.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乡镇。

      9.有卫生室的村: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及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0.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村:指有营业执照,在本村地域内从事旅游接待、餐饮和住宿等服务的居民户。包括提供茶馆、酒馆、乡村旅店、农家乐等活动的居民户。

      11.有商品交易市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的乡镇。

      12.四大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中部地区包括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1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四号)

      农民生活条件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16日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23027万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99.5%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20030万户,占87.0%;拥有2处住房的2677万户,占11.6%;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196万户,占0.9%;拥有商品房的1997万户,占8.7%。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砖(石)木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13182万户,占57.2%;砖(石)木结构的5993万户,占26.0%;钢筋混凝土结构的2884万户,占12.5%;竹草土坯结构的640万户,占2.8%;其他结构的329万户,占1.4%。

      二、饮用水

      10995万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47.7%;9572万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41.6%;2011万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8.7%;130万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0.6%;155万户的饮用水为收集雨水,占0.7%;67万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占0.3%;96万户饮用其他水源,占0.4%。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8339万户,占36.2%;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721万户,占3.1%;使用卫生旱厕的2859万户,占12.4%;使用普通旱厕的10639万户,占46.2%;无厕所的469万户,占2.0%。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24.8辆,摩托车、电瓶车101.9部,淋浴热水器57.2台,空调52.8台,电冰箱85.9台,彩色电视机115.2台,电脑32.2台,手机244.3部。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电的13503万户,占58.6%;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11347万户,占49.3%;主要使用柴草的10177万户,占44.2%;主要使用煤的5506万户,占23.9%;主要使用沼气的156万户,占0.7%;使用其他能源的126万户,占0.5%;主要使用太阳能的56万户,占0.2% 。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四大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中部地区包括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4.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五号)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16日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国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全国农业生产经营人员31422万人,其中女性14927万人。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年龄35岁及以下的6023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14848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10551万人。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本户生产经营人员及雇佣人员)1289万人,其中女性609万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272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751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266万人。

      三、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1092万人,其中女性444万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215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668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209万人。

      注:

      1.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2.四大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中部地区包括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三农”发展举世瞩目乡村振兴任重道远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三农”发生历史性变革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统计局局长 宁吉喆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新时代“三农”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在全国上下不断掀起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热潮之际,历时三年多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工作已顺利完成,主要普查结果为全面准确把握“三农”基本国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重要统计支撑。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十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下,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现代农业建设成就辉煌,农村面貌和环境明显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现代农业建设成就辉煌

      实现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持续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夯实农业基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大宗农产品基本供给;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调整优化农业产业产品结构,推动农业提质增效,提高竞争力;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实施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推进土地确权颁证,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增强农业发展活力,提供坚强制度保障;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扎实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增强。确保十三亿多人的吃饭问题始终都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近年来,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增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大宗农产品基本供给的能力明显提高。全国粮食总产量2006年低于10000亿斤,2013年首次突破12000亿斤大关,2014-2017年连续四年稳定在12000亿斤以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跃上新台阶,确保了国家粮食安全。全国肉类总产量和水产品总产量稳居世界第一。主要经济作物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等保持较高产量水平,为保障大宗农产品基本供给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农田水利条件明显改善。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根本保障,也是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农田水利条件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强。2016年末全国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和排灌站比2006年末分别增长8.2%和8.9%,能够正常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合计增长53.3%。2016年灌溉耕地面积占实际耕种耕地面积的比重达到55.2%,夯实了农业生产基础。

      (三)农业机械化达到较高水平。农业机械拥有量较快增长,广泛应用,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也逐步把农民从历史上“面朝黄土,背朝天”的高强度农业生产劳动中解放了出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末全国联合收获机114万台,比2006年末增长105.3%;排灌动力机械1431万台,增长6.1%。三大粮食作物达到较高机械化水平,小麦机耕、机播和机收的比重分别达到94.5%、82.0%和92.2%;玉米机耕、机播和机收的比重分别为73.7%、69.9%和61.7%;稻谷机耕、机播和机收的比重分别为83.3%、29.0%和80.1%。

      (四)设施农业快速发展。大棚、温室等农业设施较快增长,改变了农业生产的时空分布,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末全国温室占地面积334千公顷,比2006年末增长312.6%,大棚占地面积981千公顷,增长111.0%。我国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稳居世界第一,工厂化种养也呈快速发展态势。

      (五)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文化素质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市民化进程稳步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减少。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2016年全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数量为3.14亿人,比2006年下降8.7%。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文化素质提高。2016年,初中文化程度的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占比为48.4%,比2006年提高3.3个百分点;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为7.1%,提高3.0个百分点;大专及以上的为1.2%,提高1.0个百分点。

      (六)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大量涌现。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导力量。近年来,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工商、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用地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着力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大量涌现。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末全国农业经营单位达到204万个,比2006年增长417.4%。农民专业合作社几乎从无到有,快速发展,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2016年末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91万个。

      (七)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迅速。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2016年耕地规模化耕种面积占全部实际耕地耕种面积的比重为28.6%。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所占比重为17.0%;农业经营单位所占比重为11.6%。规模化养殖生猪存栏占全国生猪存栏总数的比重为62.9%,家禽存栏占比达到73.9%。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对稳定农业生产、稳定农产品供应、稳定农产品市场都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二、农村面貌和环境明显改善

      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近年来国家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力度,农村水电路气房等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大力推进农村环境整治,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稳步推进,农村面貌和环境明显改善。

      (一)乡、村组织数量减少。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乡、村组织数量减少。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末全国乡镇31925个,比2006年减少8.1%;村委会和涉农居委会596450个,减少6.4%;自然村317万个,减少3.8%。

      (二)农村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国家统筹城乡发展,着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末全国通公路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达到99.3%,比2006年提高3.8个百分点;通村主要道路为水泥路面的村所占比重为76.4%,提高41.2个百分点;村内主要道路为水泥路面的村比重为80.9%,提高53.2个百分点;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比重为61.9%,提高40.1个百分点。通电的村所占比重为99.7%,提高1个百分点;通电话的村比重为99.5%,提高1.9个百分点;安装有线电视的村比重为82.8%,提高25.4个百分点;接近9成的村通宽带互联网。有73.9%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提高58.1个百分点。

      (三)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全面进步。2016年末,全国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为32.3%,比2006年提高2.2个百分点。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所占比重为59.2%,提高48.5个百分点。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比重为41.3%,提高26.2个百分点。有卫生室的村比重为81.9%,提高7.6个百分点。

      (四)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2016年,全国开展旅游接待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为4.9%,比2006年提高2.7个百分点。农村电商由无到有,2016年全国超过1/4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有4.4万规模农业经营户和5.1万个农业经营单位通过电子商务销售农产品。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从事设施农业的分别有48.6万户和13.1万个,从事循环农业生产的分别有12.6万户和7.2万个,从事工厂化生产的分别有1.8万户和2.5万个。大量返乡下乡人员在农村创业创新,为农村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

      三、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

      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十九大报告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多措并举,深挖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农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

      (一)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据城乡住户调查结果,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363元,比2012年增长47.4%,实际增长36.3%,年均实际增长8.0%。十八大以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速比城镇居民高1.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差距扩大的趋势成功实现逆转。2016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72(农村居民收入为1),比2012年下降0.16。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2.2%,比2012年下降5.3个百分点,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二)农户住房条件改善。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2016年末99.5%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比2006年提高0.2个百分点。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农户占比为87.0%,下降5.5个百分点;拥有2处和3处住房的农户所占比重分别为11.6%和0.9%,分别提高5.2个百分点和0.5个百分点;拥有商品房的农户达到1997万户,占全部农户的比重为8.7%,而10年前很少有农户购买商品房。有57.2%的农户住房为砖混结构,比2006年提高17.8个百分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占12.5%,提高6.5个百分点;砖(石)木结构和竹草土坯结构的分别占26.0%和2.8%,分别下降18.3个百分点和6.8个百分点。

      (三)饮用水更加安全。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持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显著改善。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2016年全国有近1.1亿农户饮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全部农户比重为47.7%,比2006年提高24.6个百分点。

      (四)做饭取暖使用能源更加清洁。随着农村基础设施条件逐步改善,农民生活用能源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做饭取暖使用能源由历史上主要使用柴草和煤为主,逐渐转变为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更为清洁的能源,生活方式更为绿色生态。2016年,农户做饭取暖[1]主要使用电的有13503万户,占58.6%,比2006提高57.8个百分点;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有11347万户,占49.3%,提高37.4个百分点。

      (五)卫生设施条件改善。2016年,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农户有8339万户,占全部农户的比重为36.2%;使用卫生旱厕的2859万户,占12.4%。

      (六)耐用消费品拥有数量增加。2016年,全国平均每百户农户拥有小汽车24.8台,比2006年增加21.4台;彩色电视机115.2台,增加27.9台;电脑32.2台,增加30.0台;手机244.3部,增加174.5部。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十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三农”发生了历史性变革,现代农业建设取得辉煌成就,农村面貌和环境明显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农业现代化仍是“四化同步”的短板,农村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尤为突出。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妥善化解各种风险挑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不懈努力奋斗。

      注[1]: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占比之和超过100%。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鲜祖德就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答记者问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部署,坚持以需要和质量为导向,科学设计普查方案,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周密组织和部署各项普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狠抓工作落实,扎实推进现场登记,全力做好遥感测量,及时做好数据处理,科学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历经三年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工作已顺利基本完成。日前,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发布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党中央、国务院对这次农业普查高度重视,国内外社会公众也都十分关注。为了使社会各界对这次农业普查的主要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中国信息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鲜祖德。

      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工作顺利完成,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这次农业普查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

      答:2015年6月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过近三年的紧张工作,普查各项主要工作已顺利完成。从普查结果看达到了预期目的。

      农业普查获得了海量反映我国“三农”最新家底的基础数据,查清了粮食、棉花、畜禽、水产品等主要农业生产底数,系统反映了农民和农村新变化,同时,获取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及环境等方面常规统计调查没有覆盖的信息,填补了“三农”统计上的空白。

      普查结果显示,十年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发生了重大积极变化:农业基础地位更加巩固,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现代农村建设成绩斐然,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普查结果也显示,我国“三农”还存在一些短板,主要包括农业产业化水平仍然不高,城乡发展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等。这些大量翔实的“三农”信息,为制定和完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三农”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将为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加翔实的统计数据支撑。

      近400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村入户,严格按照普查规程和要求调查登记。根据事后质量抽查和对现场调查数据的分析评估结果,本次农业普查登记户的漏报率为0.19%,普查指标数据差异率为0.40%,低于二农普0.63%的水平,数据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数据质量可靠,真实反映了“三农”的发展变化情况。

      问:我们知道,中国的农业普查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普查之一,组织实施难度很大,请您就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向社会公众作一下简要介绍。

      答: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普查的组织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集中力量办大事,全国共动员近400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逐村、逐户、逐单位入户普查登记,全国共调查了60多万个村、2.3亿住户和200多万个单位。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成立了以国务院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农业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均设立了相应的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其辖区内的农业普查工作,各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通力协作配合,提供了多方保障。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问:本次农业普查有什么创新,与之前的两次有何不同?

      答:国务院农普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创新、可比、简约”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借鉴历次普查经验、参考国际先进做法和经过三轮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普查内容突出“三新”,紧跟新时代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发生的深刻变革,在摸清基本家底的前提下,聚焦农业生产经营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

      与前两次农业普查相比,在普查表设置上,新增规模经营户表,将规模户与普通农户区别普查,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普查更加翔实,以准确反映农业现代化新进程。在普查内容上,新增反映当前农业农村农民新变化、新特点的内容和指标,深入揭示农村土地流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特点,全面反映10年来我国农业发展新情况、农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在普查手段上,首次在农业普查中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手持智能终端和联网直报等现代信息技术采集和处理普查数据。使用手持移动采集终端(PDA)入户访问登记,并实时向国家统计局传输原始数据,提高了普查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问:农业普查的数据都有哪些用途?

      答:农业普查是一件造福农家的大事。在信息化加快发展、大数据应用日益广泛的时代,广大的农民朋友和社会公众更加需要数据信息来适应市场环境变化。这次普查将按照开发、开放、共享的原则,深入开发应用这次农业普查获得的海量数据,并通过普查公报、出版物、网络向社会发布,为社会公众提供翔实的“三农”基础信息,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提供服务,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决策信息,直接受益的就是广大农村居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这次普查的大量数据,也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好把握农业农村发展变化趋势,编制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更有针对性地完善和强化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更有力地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奔小康提供有力的统计决策支撑。农业普查是为民造福的基础性工作,正如普查宣传口号说的:“农业普查,福到农家”。

      问:这次农业普查首次采用遥感技术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请问遥感测量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果?

      答:通过遥感测量,摸清和掌握了全国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为进一步做好农业统计工作夯实了基础。本次农业普查成立了由5位院士、14位遥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科学制定了《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工作方案》,利用国产自主卫星及无人机技术对主要农作物面积进行遥感测量,查清了由于习惯亩等原因造成的粮食、棉花播种面积底数不清的情况,将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全国共组织5万多名专业工作人员进行遥感测量,完成了10多万景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处理,开展了11多万个样方的实地调查,对2万个抽中普查区开展遥感测量和实地核实,取得7000多万笔数据,实施了2700多架次整村无人机飞行测量。

      问:这次普查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证普查数据的真实性,普查数据的质量如何?

      答:真实、准确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也是衡量本次农业普查成功与否的基本标准。在保证普查数据质量方面,着力抓了以下六个方面工作:一是严格依法开展普查。《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是组织本次农业普查的法律准绳和行动准则,也是确保本次普查数据质量的法律保障,严肃查处普查违法违纪案件,对农业普查中的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二是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制定实施多项硬措施防范对普查数据人为干扰,加大普查数据审核验收力度,组织31个检查组对全部省(区、市)进行督导检查。三是健全普查工作机制。制定实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现场登记阶段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数据质量控制,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四是精心组织现场登记。普查人员严格按照方案,逐一核实普查单位信息,认真细致进行普查登记,确保普查资料不重不漏、真实完整。五是通过广泛动员和宣传,广大农民朋友对农业普查有了进一步认识,积极支持参与农业普查,配合程度不断提高。六是用好现代普查技术手段。使用手持移动采集终端(PDA)、联网直报、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开展普查,推动普查工作及其成果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用科技创新成果保证数据质量、提高普查效率。

      问:农业普查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根据农业普查的总体安排,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各项任务将于2018年年底完成。下一步将重点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一是发布农业普查的主要结果。农普办在近日发布一号公报后,还会陆续发布四个公报,并通过编印《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资料》等资料发布更为详细的普查结果。

      二是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按照开发、开放、共享的原则,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普查资料的系列深度研究,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统计支撑。

      三是利用农业普查资料完善农村统计调查体系。充分利用普查取得的基础资料和组织实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统计制度和方法,改进统计手段,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和数据采集渠道,完善农村统计调查工作平台。

      四是做好农业普查工作总结。对农业普查进行全面的总结,充分反映普查工作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对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最后,要向直接参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400万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感谢;向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朋友对这次农业普查的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国内外新闻媒体的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如果没有大家的积极配合、理解、支持,我们不可能取得这样的普查成果,再次感谢!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农业现代化步伐加快

      ——国家统计局高级统计师黄秉信解读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显示,农业生产经营向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大幅增加,机耕、机播、机收等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农田水利设施不断完善,设施农业数量增长迅速。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大幅增加

      2006年以来,我国耕地流转规模不断加大,经济发展日趋活跃,农业经营单位等新型经营主体蓬勃发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显示,2016年末,全国规模农业经营户398万户;农业经营单位204万个,农业经营单位数量较十年前增长417.4%。农业经营单位数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合作社数量大幅度增加。2016年末,全国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数量达91万个,占农业经营单位的44.6%。分地区看,东部地区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数量最多,分别占全国的30.0%和33.6%;东北地区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数量最少,分别占全国的20.8%和8.3%

      伴随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等新型经营主体数量的增加,我国农业生产向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显示,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占全国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的28.6%;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猪和禽类存栏量分别占全国的62.9%和73.9%。

      二、农业机械化率提高

      近十年来,国家为支持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和规模化发展,先后出台了诸如农机购置补贴等多项农业扶持政策,联合收获机等大型机械数量大幅增加,我国农业机械装备水平不断提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显示,2016年末,全国联合收获机114万台,比十年前增长了105.3%,排灌动力机械1431万套,比十年前增长了6.1%。由于农业机械的大量使用,主要农作物的机械化水平不断提升。2016年,三大主粮作物中,小麦的机械化耕收程度最高,其机耕、机播和机收的比重分别达到了94.5%、82.0%和92.2%;稻谷的机耕和机收程度虽低于小麦,但也分别达到了83.3%和80.1%,但机播比重较低,仅为29.0%;玉米的机耕水平虽然低于小麦和稻谷,但也达到了73.7%,其机播和机收水平分别为69.9%和61.7%。

      三、农田水利设施不断完善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近十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资力度,农田水利设施不断完善,能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排灌站及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不断增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显示,2016年末,全国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659万眼,较十年前增长8.2%;排灌站42万个,较十年前增长8.9%;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349万个,较十年前增长53.3%。

      农田水利设施的不断完善使得全国灌溉耕地面积不断增加。2016年,全国有灌溉设施或水源,正常气候下灌溉耕地面积占全国实际耕种耕地面积的55.2%。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占能灌溉耕地面积的近1/6。从灌溉用水源看,主要使用地表水的占69.5%,主要使用地下水的占30.5%。

      四、设施农业占地面积增加

      随着我国农业工程技术的快速发展、设施农业技术的逐渐成熟和城乡居民生活需求的增加,我国设施农业面积迅速扩大。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显示,2016年末,全国温室占地面积334千公顷,较十年前增长了312.6%;大棚占地面积981千公顷,较十年前增长了111.0%。分地区看,东部地区设施农业面积最大,温室和大棚占地面积分别占全国的38.8%和48.3%;中部地区温室面积最少,仅占全国的12.2%;东北地区因气候寒冷,大棚面积最少,占全国的10.8%。

      农村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基本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国家统计局高级统计师侯锐解读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国31925个乡镇和596450个村(包括556264个村委会和40186个涉农的居委会)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农村发展的成果正越来越多地惠及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之中。

      一、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2016年末,全国通公路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是99.3%,与十年前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相比,提高3.8个百分点。全国通村主要道路是水泥路面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是76.4%,比十年前提高41.2个百分点。全国村内主要道路是水泥路面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是80.9%,比十年前提高53.2个百分点。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是61.9%,比十年前提高40.1个百分点。

      2016年末,全国通电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是99.7%,比十年前提高1个百分点。全国通电话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是99.5%,比十年前提高1.9个百分点。全国安装有线电视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是82.8%,比十年前提高25.4个百分点。全国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是53.5%,比十年前提高32.9个百分点。全国超过1/5的乡镇有高速公路出入口,全国接近九成的村通宽带互联网,全国超过1/4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全国超过九成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

      二、基本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2016年末,全国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是32.3%,比十年前提高2.2个百分点。全国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是59.2%,比十年前提高48.5个百分点。全国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是41.3%,比十年前提高26.2个百分点。

      2016年末,全国有卫生室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是81.9%,比十年前提高7.6个百分点。全国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47.5%,比十年前提高13.1个百分点。全国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是4.9%,比十年前提高2.7个百分点。全国乡镇基本都有医疗卫生机构,全国超过2/3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超过2/3的乡镇有商品交易市场。


    (审核编辑: 钱涛)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评论)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