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9号;
周健,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程凡贵,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定贵,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孙军,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0至2,410.05万元;2014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3年度净利润为1,820.71万元;4月19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2013年度净利润为-3,092.28万元,4月24日披露的2013年度报告中实际数据为-2,993.92万元。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与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准确披露业绩修正公告。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第11.3.7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周健、总经理程凡贵、财务总监周定贵、董事会秘书孙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周健、总经理程凡贵、财务总监周定贵、董事会秘书孙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7月31日
(审核编辑: 钱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