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转基因大豆制品必须标注

供稿:钱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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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将自8月1日起施行。

      对"转基因"大豆生产豆制品,《规定》要求在包装显著位置进行标注。《规定》称,除现制豆制品外,散装豆制品应当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附加标识,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号、大豆来源地等内容。使用经农业部门批准的转基因大豆生产豆制品的,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依法进行标注。《规定》还对"转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根据包装最大面积来确定"转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比如,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或等于140cm2的,"转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5mm.《规定》还要求,因包装表面面积小、难以用包装物或者标签进行标识的,豆制品生产者应当书面告知销售者该产品是转基因原材料生产,并由销售者在销售现场设立标识板(牌)标注。

      《规定》称,生产的豆制品未实施出厂检验或者包装、标识、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销售的豆制品包装、标识、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一万元罚款。


    (审核编辑: 钱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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