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畜禽规模养殖划定“限区”

供稿:钱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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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广西玉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获悉,玉林市《玉林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玉林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方案》具体明确划定了玉林市畜禽规模养殖的五类禁养区和六类限养区的范围,并作了相关规定。

    五类禁养区和六类限养区范围划定

    近年来,随着玉林市畜禽规模养殖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规范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禽畜养殖迫在眉睫。为此,玉林市在全市范围设定了五类禁养区和六类限养区,力求通过合理优化畜禽规模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方案》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河流型饮用水保护区、湖泊水库饮用水保护区等)、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自然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建成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生态保护水系500米范围;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境内主要江河(九洲江、南流江、北流河)干流沿岸两侧200米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共五类区域被划定为禁养区。

    限养区范围则包括: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自然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周边500米范围;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建成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500米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生态保护水系500-1000米范围;境内主要江河(九洲江、南流江、北流河)干流沿岸两侧200-2000米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湖泊、水库周边禁养区外500米范围;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200-1000米范围;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共六大类。

    禁养区内禁止规模饲养畜禽

    划定禁限范围的同时,该《方案》还对禁养区、限养区内的畜禽的饲养以及养殖场建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方案》规定,禁养区内禁止规模饲养畜禽,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小区)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关停或搬迁。

    在限养区内,该《方案》明确规定,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建不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实现达标排放的,由所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组织整治,经整治仍未达标的将被限期关停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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