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种猪场称因高速路爆发口蹄疫 索赔5700万元

供稿:钱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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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市英巍良种猪合作社

    被告: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

    2011年10月,由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建成通车的皮炮高速公路,与大连普兰店市英巍良种猪合作社距离过近,最近处只有12米,不符合间隔500米或1000米的国家标准。

    2012年5月,英巍良种猪合作社提出,高速路几乎“零距离”地建设违反了我国卫生防疫的相关规定,提高了养殖场的疫情风险,直接导致养猪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一纸诉状将高速公路的建设方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告上法庭。当年11月,该养殖场恰好爆发口蹄疫疫情,2500头良种猪被全部扑杀。根据养殖专家的建议,该猪场已经不适合继续生猪养殖生产,建议该猪场整体搬迁,理由是根椐农业部2010年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种畜禽场应距离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英巍良种猪合作社经资产评估,向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局提出5710万元巨额索赔。

    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则指出,种猪场周边三四百米处还有村庄、水库、学农基等,认为种猪场建场时就不符合防疫规定,而且污染源并不止高速公路一个,无法得出邻近高速公路必然导致种猪疫情的结果。只愿在皮炮高速公路匝道邻近种猪场处设置了三段高2.8米的声屏障隔离墙,共500延米,拒绝补偿。

    2012年9月,辽宁省高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本案当庭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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