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宰价值1800余万生猪 曾因私宰生猪被处罚

供稿:刘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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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私宰生猪案进行了宣判,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据悉,严某一直从事生猪宰杀活动。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8月20日,严某伙同黄某(在逃)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省二轻局”废旧仓库内私设生猪屠宰点,其中黄某负责提供场地、水电等,严某负责生猪收购、宰杀、销售。期间,严某从南昌市新建县、扬子洲、瀛上等地的生猪养殖户中收购生猪,总价值达1800余万元,而后在私宰点宰杀,猪肉销往南昌市各大菜市场,从中牟利。

      另查明,严某曾于2011年7月20日因私宰生猪被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未经行政许可,伙同他人私设生猪屠宰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私宰生猪价值人民币1800余万元,扰乱生猪屠宰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严某曾因私宰生猪被行政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审核编辑: 刘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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